《天津港保税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点(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序号 | 政策名称 | 适用条件 | 政策要点 |
1 | 初创企业支持 | 注册当年正常运营且产生区域贡献的初创企业 | 科技型初创企业一次性落户补贴1000元,其他类型最高1000元。 |
2 | 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支持 | 首次认定并产生区域贡献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 | 给予1万元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
3 | 瞪羚企业支持 | 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 | 最高20万元市级奖励;复评通过且收入增长的,5万元市级奖励;保税区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
4 | 科技领军企业支持 | 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 | 最高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市和保税区财政各承担50%。 |
5 |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市、保税区财政各承担50%。 |
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 | 给予20万元奖励,市、保税区财政各承担50%。 | ||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保税区的企业 | 按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 ||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迁入保税区的企业 | 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保税区注册日起一年。企业在过渡期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由保税区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 ||
纳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 入库次年给予5万元奖励。 | ||
获得市级奖励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对入库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 ||
6 | 独角兽企业支持 | 达到“独角兽企业”及“潜在独角兽”标准并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及“中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 | 一次性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奖励。 |
7 | 未上市企业融资发展支持 | 成功引入500万元以上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年最高30万元。 |
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年最高50万元。 | ||
通过担保公司进行融资的企业 | 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的担保补贴,最高30万元。 | ||
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给予当年融资额1%,累计不超过30万元。 | ||
8 | 企业上市发展支持 | 在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 根据上市前后不同阶段,累计最高1000万元奖励。 |
成功获得500万元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 | 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年最高40万元。 | ||
9 | 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 | 在创新创业载体孵化的企业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天津市瞪羚企业,每家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
当年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数量不同的企业 | 给予不同数量的创新创业载体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