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意大利中小企业产业园
La Zona Industriale per Le Piccole
e Medie Imprese Italiane a Tianjin

Tianjin Italian SME Industrial P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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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意大利中小企业产业园企业可依法享受以下国家级税收优惠政策:

    1.工商税收优惠

    1.1 消除双重征税

    政策目的】消除对所得的重复征税

    受益人】外商投资企业、个人

    适用条件】外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缴税。

    主要内容】意大利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根据可适用的意大利法律的规定,可包括在意大利对其征税的税基中。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应允许在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税额中扣除在中国缴纳的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按照上述各项所得在全部所得中所占比例应付的上述意大利税收。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有效期】现行有效


    1.2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

    政策目的】鼓励支持境外投资者再投资

    受益人】境外投资者

    适用条件】境外投资者用已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主要内容】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依据文件

    (1)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1.3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所得税率

    政策目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受益人】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条件】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有效期】现行有效


    1.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所得税率

    政策目的】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

    受益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适用条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主要内容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依据文件】《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1.5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政策目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受益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适用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

    依据文件】《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1.6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目的】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

    受益人】外资研发中心

    适用条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主要内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发布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文件】《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


    1.7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所得税抵免

    政策目的】鼓励环保产业发展

    受益人】内外资企业

    适用条件】企业购置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

    主要内容】企业购进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

    发布机关】财政部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1.8 节能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政策目的】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受益人】节能服务企业

    适用条件】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主要内容】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机关】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依据文件】《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

    有效期】现行有效


    1.9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抵扣

    政策目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受益人】内外资企业

    适用条件】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依据文件】《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0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政策目的】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受益人】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适用条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企业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


    1.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目的】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受益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条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企业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依据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1.12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目的】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受益人】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主要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文件】《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13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目的】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受益人】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纳税人

    适用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主要内容
    (1)国家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国家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

    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1.14 新购进设备、器具有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

    政策目的】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

    受益人】内外资企业

    适用条件】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的企业

    主要内容】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

    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



    2.关税优惠

    2.1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政策目的】减少外商投资者税收负担

    受益人】外商投资企业

    适用条件】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

    主要内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发布机关】国务院、海关总署

    依据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2.2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税

    政策目的】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受益人】外商投资企业

    适用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主要内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其中,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依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2.3 保税区免税政策

    政策目的】降低投资成本

    受益人】保税区企业

    适用条件

    (1)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2)经营场地在保税区内。

    主要内容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256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2.4 保税区免除配额、许可证管理

    政策目的】便利货物贸易

    受益人】保税区企业

    适用条件

    (1)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2)经营场地在保税区内。

    主要内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256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2.5 保税区货物保税

    政策目的】降低投资成本

    受益人】保税区企业

    适用条件

    (1)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2)经营场地在保税区内。

    主要内容】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256号)

    有效期】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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