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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指南适用于2022年5月1日(含)以后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以及原《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在中国 ( 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设立经营主体及其以后的变更、注销登记确认业务使用。

2、《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推进经营主体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经营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备案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并对自行公示信息的合法、准确、完整性负责。经营主体办理自主公示遇到技术障碍,或因其自身业务需要,可以参照非确认制登记模式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3、天津市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开辟了“企业专属服务空间”,确认登记制设立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该模块查询、下载、打印自行公示信息以及相关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和申报材料等(限全流程无纸化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

4、本指南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确认制登记文书规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确认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部分可参见“市场主体非确认制登记(备案)”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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