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指南仅适用于2022年5月1日(含)以后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在中国 ( 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市场主体及其以后的变更、注销登记业务使用。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备案事项由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时或登记后5日内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中的“中国 ( 天津 )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开办专区”进行自行公示,但对设立登记事项有影响的自行公示信息,在登记时应当一并完成填报。未完成自行公示内容的,不可办理变更、注销业务。自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公示。
3、天津市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开辟了“企业专属服务空间”,确认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该模块查询、下载、打印自行公示信息,以及相关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和申报材料(限全流程无纸化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
4、本指南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执行,参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指南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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