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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 公告
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
公告
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校验,以下医疗机构逾期未向我局申请校验,请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申请,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联系电话:022-84912800
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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