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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在企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在企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在企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保税区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工作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扩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形成完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完善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织架构,推动实体化建设进程,加强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调解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好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保税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延伸调解工作网格,提高企业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促进劳资双方建立互信协商、平等共赢的劳动关系。推进各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将矛盾调处工作关口前移,确保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
(一)名称
调解委员会名称为xxx(企业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设立方式
各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工会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四、工作要求
1、保税区人社局将对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提供专业的调解工作服务指导,定期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服务,提升企业防范隐患、化解风险的能力。
2、保税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积极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的单位,在企业申报区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给予相应扶持。
3、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成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化解企业劳资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实做稳,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工作,并将成立文件(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保税区人社局。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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