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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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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

    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在保税区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保税区人社局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保税区人社局。

    (二)保税区人社局于2024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三)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郭鹏、杨建        联系电话:84906096          邮箱:bsqlwpq2022@163.com

    附件: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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