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国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经党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保安全、促改革、谋发展为目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强做优做大区管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国有企业是指由保税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根据授权由管委会代为管理的国有企业。区管国有企业被委托由其他区管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则视为二级子企业进行监管。
第四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各级下属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应当努力推动市场化转型、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规范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提升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区管国有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接受管理和监督,保障出资人权益,并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天津港保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资局”)作为保税区管委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授权,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区管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区管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二)根据要求指导推进区管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三)协助落实管委会向区管国有企业派出董事(含委派外部董事)等相关事宜;
(四)依规组织实施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五)依法对区管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依法对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指导、督促区管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负责组织区管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执行;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企业党的建设
第七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并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第八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须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区管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条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清廉国企建设各项要求,领导、支持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第四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一条 国资局建立健全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绩效相挂钩。年度考核指标和结果以及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薪酬限额经管委会批准后下达。经理层考核由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依据国资局考核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指标及结果经国资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国资局配合组织部门,结合日常履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及企业财务管理和绩效改进等情况,对区管国有企业总会计师作出年度履职和任期履职评价。
第十三条 区管国有企业实施工资总额管理,按照“一适应,两挂钩”原则,组织开展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由国资局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及清算结果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实行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管理者制度的区管国有企业,其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方案需经管委会批准。区管国有企业各职能部门、二级子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结果及薪酬水平报管委会备案。
第五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区管国有企业遇到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国资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或上报上级部门: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
(二)区管国有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区管国有企业及重要二级子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解散、清算、破产事项;
(三)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四)区管国有企业的产权变动;
(五)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
(六)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债券类融资事项,以及区管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七)区管国有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营业务核准;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九)区管国有企业之间、区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与外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事宜;
(十)管委会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备案或书面报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企业当年整体资金计划、资金安排及上年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四)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年度运行情况;
(五)企业年度债券发行、兑付总体风险自评以及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及整改情况;
(七)企业面临重大债务风险情况;
(八)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非重大投资事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事前备案;
(九)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区管国有企业遇到以下重大事项,由国资局审批或同意后,方可实施或上报上级部门:
(一)区管国有企业重要二级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事项;
(二)区管国有企业重要二级子企业的产权变动;
(三)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所有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四)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五)国资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区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局备案或书面报告:
(一)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不含天保投控集团的下属各级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二)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相关内容事前备案;
(三)区管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内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和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等实施细则,下属子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等制度备案;
(四)年度产权业务自查情况;
(五)投资项目季度进展情况;
(六)外部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及未按有关规定履职的情况;
(七)年度参股企业管理及日常发现的重大风险、损失等情况;
(八)发现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以及每季度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九)国资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区管国有企业遇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新区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的事项,以及需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的事项,应先征得管委会、国资局同意,再由企业上报请示(附正式批准文件)至新区国资委,新区国资委进行程序性审核后,依据企业出资人的意见履行核准手续、印发核准文件。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二十条 国资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协调区管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区管国有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资局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入资产评估机构库,并对天保投控集团本级及其他区管国有企业(含下属子企业)的资产评估事项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资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区管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结果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国资局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管委会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资局负责组织区管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申报、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出资人依法享有的国有资本收益权。
第二十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加强参股企业管理,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国资局指导监督区管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
第二十七条 推动符合条件的区管国有企业积极转型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系,推动国资监管逐步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应当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覆盖全级次子企业的穿透式监管。
第二十九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当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及企业实际情况向区管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组,实现对区管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审计部门对区管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局负责解释。管委会以往文件中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或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保税区企业国资监管正面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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