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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等3个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5      来源:保税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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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天津港保税区实际,保税区审批局编写了《天津港保税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天津港保税区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试行)》和《天津港保税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现正式印发实施。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上述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在许可申请中有虚假承诺、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存在一般不良信用记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港保税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2.《天津港保税区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试行)》

    3.《天津港保税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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