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天津港保税区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按照《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8〕23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8〕116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在我区湖泊实施湖长制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认识完善湖泊管护体系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将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逐步形成体制完善、措施有效、协调顺畅的制度保障体系,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总目标。
天津港保税区辖空港、临港、海港三片区域,全面实行湖长制;依照《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天津港保税区的空港景观湖、西四道湿地、环河北路湿地、海港景观湖、临港湿地公园水系等5个水系全部纳入湖长制管理。
天津港保税区纳入湖长制管理的湖泊见附表1。
天津港保税区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组织体系。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实施湖长制工作,天津港保税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长制实施工作。
天津港保税区设立总湖长、湖长。纳入湖长制管理的水域,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湖长的湖泊,按要求设立湖长。
总湖长由保税区党委书记担任。湖长由分管城市环境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
各级湖长名录见附表2至附表3。
总湖长是辖区实施湖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辖管湖泊“一湖一策”方案,负责辖区内实施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
湖长是辖管湖泊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上级湖长的工作部署,组织落实辖管湖泊“一湖一策”方案,牵头推进所辖湖泊突出问题整治、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综合防治、湖泊生态修复、湖泊周边综合执法等湖泊管理保护利用工作,组织辖管湖泊截污、治污、保洁、绿化、巡查、监管、执法和保护工作,配合上级组织开展的辖区内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1.依法划定湖泊管控范围。划定纳入湖长制管理的临港湿地公园水系、空港景观湖、西四道湿地、环河北路湿地、海港景观湖的湖泊空间管控范围。
2.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禁止湖泊区域内从事围网养殖、投饵养殖等活动;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1.依法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建立天津港保税区湖泊管理划界确权台账系统,2020年完成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和设立界桩以及标志牌工作;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界限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2.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依据湖泊功能定位和相关规划,妥善处理好岸线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强调构建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执行;严禁非法挤占湖泊,确保排涝安全。
1.合理开发利用湖泊水资源。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量,为维护区管湖泊生态功能留足留够生态水量;修缮湖泊取排水设施;充分利用雨水保障湖泊生态蓄水。
2.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依法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排查入湖污染源,严厉打击超标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加强对湖泊周边游客的引导、宣传,安排河湖保洁专项资金,每天进行湖泊、湿地环境卫生、水质巡查工作,及时对湖面、湿地漂浮物打捞清理,落实沿湖垃圾的收集转运工作;加强对与湖泊相连的河道的水污染防控;削减入湖的初期雨水污染;明确入湖污染物削减总量,对污染减量实施精细化管理,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1.按照不同类型湖泊的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制定不同的治理内容和治理目标。对入湖污染源、内源污染等影响达标的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制定水质达标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措施和项目计划,逐步推进落实。
2.加强湖泊源水污染治理及湖区综合整治。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湖泊取水水源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改善入湖水质,开展湖泊内源污染治理。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完善湖泊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4.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根据相关规划在景观湖和周边区域建设海绵城市示范工程,消纳自身和周边雨水,减少入湖污染负荷。
1.确保河湖生态水量。根据湖泊功能确定其生态水量;通过多水源保障等措施,制定湖泊水量保障方案和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湖泊生态功能;完善湖泊的供排水设施,确保运行调度安全。
2.保护湖泊生态系统。明确湖泊生态保护的目标,加强水生态保护,增加湖泊岸线及湖床地形的多样性,避免生境及生态系统单一化。
3.保护湖泊水生生物。加强湖泊水生植物多样性的构建、保护工作;科学管理湖泊水产资源,规范增殖放流行为,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4.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
1.进一步明晰涉湖泊权责。在各部门已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将湖泊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湖泊巡查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2.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在涉湖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先行劝阻和互相通报制度,建立涉湖案件公安、综合执法两部门联合联动执法机制。
3.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捕捞、养殖、取用水、取土、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和立案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中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和管委会要切实把全面实行湖长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党政领导同志挂帅出征,亲自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落实湖泊管理人员和队伍,强化联动协调,形成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确保湖泊管护工作取得实效。
在河长制工作机制基础上,完善调整湖长制相应工作机制。将湖长制目标任务纳入河长制,做到湖长制与河长制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落实,有机衔接、共同见效。
完善湖长制考核工作,将实施湖长制各项任务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奖惩问责制度,对工作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辖管湖泊保护不到位造成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合理设置、充分用好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积极利用各种远程监控等新技术加强湖泊监测。完善湖泊水域空间信息,及时掌握湖泊和水量、水质、水生态、水域面积、岸线开发等数据,建立“一湖一档”。
天津港保税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渠道,保证湖泊管护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修复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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