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天津港保税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 (一级)、重大 (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领导下,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负责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对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委、管委会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区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2.1.3 区指挥部成员由社发局、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建部、发改局、商务局、文教局、城环局、人社局、财政局、规建局、市场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时,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发局,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社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指导开展我区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组织修订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社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和医疗救治;提出涉及防控、救治、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传染病暴发时,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相关政策给与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群防群治;负责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加强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负责协调公安派出所协助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协调公安机关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
党建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发改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卫生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文教局:负责组织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相关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配合社发局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城环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处置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经费保障。
规建局:配合社发局做好防控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市场局: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相关检测技术及药物开展研发活动。
2.4 专家组
2.4.1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2.4.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依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协调上述专业机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社发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社发局积极对接新区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 4 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新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指挥部按程序报批后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红色预警,需同时报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再发布。预警期结束后,预警发布单位经批准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社发局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市级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在市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指导下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向社发局报告;社发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向管委会和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疾控中心)报告;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送时限要按照《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要求,首报要在20分钟内完成电话报告,4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送。并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分级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一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发区域,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区域,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及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确保我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交通管制。
规建局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商务局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
社发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群防群治。
(3)区指挥部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针对风险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4)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等重大决策。
(5)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人员聚集等强制性措施。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煤、水、电、气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粮、油、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3.2 二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赶赴事发区域,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区域,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文教局组织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规建局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商务局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
(3)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等工作。
(4)制定并适时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5)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发布权威信息。
(6)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3.3 三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指导事发地所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组织发布权威信息。
(3)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强化危险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协助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确保我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商务局按照我区实际需求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4)按照部署,我区及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
5.3.4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我区及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开展应急处置。
5.4 处置措施
5.4.1 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我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新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划定疫区范围建议。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市、新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民意关切。
(7)开展群防群治:各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4.2 社发局
(1)协调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对医疗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开展卫生监督保障,依法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区指挥部授权,社发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5)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新区卫生健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时,要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社发局按照管委会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医疗救治管理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治能力。
7.2 队伍保障
按照精简、精锐、数量足够的原则,组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原则,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卫生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7.3 物资保障
管委会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确保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5 技术保障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宣传教育
社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责任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社发局承担。
8.3.2 社发局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3.3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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