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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工会系统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及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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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及“五小”创新活动在推动保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职工成长成才中的促进作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组织或承接的各级各类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及“五小”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基层工会,工会关系应隶属于区总工会。

    第二章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章所指的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以区总工会牵头组织、赛事各项费用从区总工会工会经费中列支的保税区级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条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可依实际设置个人奖励或团体奖励,团体奖励一般指2人及以上团组。

    第六条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原则设置奖励,可颁发奖杯、证书。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3。

    第七条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物质奖励标准,一等奖不超过4000元,二等奖不超过2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00元;团体物质奖励标准,一等奖不超过5000元,二等奖不超过3000元,三等奖不超过2000元;未获得名次的参赛选手可发放少量物品以资鼓励,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元。

    第八条 基层工会承接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标准按照此标准执行。承接新区及以上工会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标准按上级工会要求执行。

    第九条 承接赛事应本着节俭办赛的精神,承接赛事的费用由区总工会于赛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拨付,拨付对象为承接单位基层工会,原则上每场赛事不超过15万,遇有特殊情况可上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有关要求及扶持标准

    第十条 基层工会能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完备,竞赛内容聚焦企业提质增效,高、精、尖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推进、转型升级等关键环节,职工参与率高、开展效果好。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按照《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并设置奖励。

    第十二条 对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的基层工会,根据其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的场次和职工覆盖率,区总工会可进行对应标准的扶持,此项扶持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承接区总工会的劳动和技能竞赛项目不计入此项扶持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开展场次职工覆盖率扶持金额
    11-5场30%以下5000
    21-5场30%(含)-50%10000
    31-5场50%(含)-70%15000
    41-5场70%(含)以上20000
    56-10场30%以下10000
    66-10场30%(含)-50%15000
    76-10场50%(含)-70%20000
    86-10场70%(含)以上25000
    911-15场30%以下15000
    1011-15场30%(含)-50%20000
    1111-15场50%(含)-70%25000
    1211-15场70%(含)以上30000
    1316-20场30%以下20000
    1416-20场30%(含)-50%25000
    1516-20场50%(含)-70%30000
    1616-20场70%(含)以上35000
    1721-25场30%以下25000
    1821-25场30%(含)-50%30000
    1921-25场50%(含)-70%35000
    2021-25场70%(含)以上40000
    2126-30场30%以下30000
    2226-30场30%(含)-50%35000
    2326-30场50%(含)-70%40000
    2426-30场70%(含)以上45000
    2530场以上30%以下35000
    2630场以上30%(含)-50%40000
    2730场以上50%(含)-70%45000
    2830场以上70%(含)以上50000


    第四章 基层工会开展“五小”创新活动的要求及扶持标准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可持续开展“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创新活动,组织动员职工立足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创新成果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对开展以上创新活动的基层工会,根据其当年度征集的各类创新活动的总数量,区总工会可进行对应标准的扶持,扶持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已获区总工会及以上工会组织奖励的创新成果,不计入此项扶持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五小”数量扶持金额
    11-10个2000
    211-20个4000
    321-30个6000
    431-40个8000
    541-50个10000
    651-60个12000
    761-70个14000
    871-80个16000
    981-90个18000
    1091个以上(含)20000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起获评新区及以上工会系统创新活动相关荣誉的基层工会,根据上级支持资金,按照1:1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资金匹配。

    第五章 申报及要求

    第十六条 区总工会设置专项资金,对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创新活动的基层工会,按照各项标准进行扶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按照年度申报时间向区总工会进行报送,涉及申报事项的相关档案,需自行妥善保管备查。区总工会按照相关要求,对基层工会的申报内容进行初审,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对于扶持金,基层工会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监管,确保工会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 扶持金从区总工会年度预算中列支。基层工会因虚假申报获取扶持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扶持金、取消申报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原《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经济保障类活动奖励办法》(津保工发〔2019〕29号)、《天津港保税区鼓励职工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津保群发〔2023〕25号)相应废止。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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