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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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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发全区职工创新创造活力,夯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群众基础,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创新工作室,是指以在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的优秀职工(如劳动模范、工匠人才、技术能手、业务骨干等)为领衔人,由相关领域职工组成的创新团队。工作室以生产经营管理一线为重点,带动职工开展技术创新、难题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群众性创新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税区内合法注册或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培育及创建职工创新工作室,旨在将其打造成为:企业发展的“智囊团”与“创新源”; 技术创新的“攻关队”与“孵化器”; 人才培养的“练兵场”与“方向标”; 成果转化的“中转站”与“示范点”。

    第五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一)技术攻关:针对生产经营中的技术瓶颈、工艺难题和管理痛点,开展立项研究和协同攻关。

    (二)创新实践: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五小”(小革新、小建议、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三)人才培养:通过“导师带徒”、技能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传授先进经验和技能,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骨干。

    (四)成果转化:总结、提炼、推广创新成果、先进操作法和技术专利,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五)交流共享:积极参与区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共享创新经验和知识。

    第三章 创建与认定

    第六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建遵循“单位主体、工会推动、职工参与、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领衔人:至少有1名在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上业绩突出、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的领衔人。

    (二)有创新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相对固定的核心成员,团队结构合理,技能互补,凝聚力强。

    (三)有固定场所:具备满足创新活动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

    (四)有工作制度:建立了包括活动开展、学习培训、成果管理、经费使用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五)有攻关项目:有明确的技术攻关或创新方向,并有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创新项目。

    (六)有经费保障:有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室的正常运行和项目开展。

    第八条 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主建设。基层工会可参照本办法中的创建标准自主推动建设基层职工创新工作室,并将所建情况定期上报区总工会。

    (二)定点培育。区总工会每年9月征集上年度9月至当年度8月基层开展职工创新工作室情况,同时下发创建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申报通知,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培育对象。

    (三)材料初审:区总工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四)实地考察。区总工会对照创建标准组织专家或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工作室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其创建条件与运行状况。

    (五)集中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对照评价体系进行打分。

    (六)会议审议。根据评审结果,经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七)命名授牌。由区总工会正式命名为“天津港保税区(领衔人姓名)职工创新工作室”,并授牌。

    第九条 区总工会根据《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评价体系》(见附件)对命名的工作室进行年度星级评定。

    (一)评分90分及以上为“三星级”工作室;

    (二)评分76分至89分为“二星级”工作室;

    (三)评分60分至75分为“一星级”工作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区总工会对已命名的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和星级复核,复核周期一般为两年。对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工作室予以升级或通报表扬;对运行停滞、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予以降级或警告;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命名并收回牌匾:

    (一)领衔人离职、退休或岗位变动且未产生新合格领衔人,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连续两年无创新成果、未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

    (三)所在单位注销、迁离保税区或不再经营的;

    (四)在申报或考核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或质量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区总工会设立专项经费,对不同级别的创新工作室予以支持:

    (一)创建扶持金:对成功创建基层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单位工会,给予每个一次性5000元的扶持金,用于启动建设。(已获更高级别支持的,不重复享受)

    (二)星级鼓励金:对本办法实施起新命名的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授予星级并给予相应鼓励金:一星级10000元、二星级20000元、三星级30000元。

    (三)绩效激励金:对在年度复核中绩效显著、晋级升星的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追加激励。

    (四)配套激励金:对获得新区及以上命名或荣誉的创新工作室,区总工会按上级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拨付至基层工会账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场所的布置完善、设备的采购改进以及工作室成员的学习培训等。

    第十二条区总工会应为创新工作室提供以下支持:

    (一)平台支持:组织技术交流、成果展示、跨企合作等活动。

    (二)培训支持:优先推荐领衔人及成员参加技能培训、技术交流和疗休养活动。

    (三)评优推荐:在评选评优、申报荣誉时,优先推荐表现突出的工作室及其领衔人。

    第十三条工会关系不隶属区总工会或未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创建的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区总工会给予授牌,原则上不予以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所有。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创新工作室评价体系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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