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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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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关于高质量推进工匠学院建设点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匠学院坚持多元共建,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训基地等单位建设,突出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优先支持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特别是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承办建设。

    第三条 工匠学院是承担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攻关的核心平台,主要功能是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着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培训资源建设符合自身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的特色工匠学院。

    (二)坚持职工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初级-中级-高级”技能人才梯度培育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培训-考核-评价-激励”一体化成长模式。

    (三)坚持统筹融合。推动工匠学院、创新工作室、实训基地、职业院校等资源整合,构建多位一体的职工技能提升体系,实现优质师资、课程资源共建共享,为职工提供“理论+实操”综合培训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单位为经营地或注册地在保税区的企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施完备。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及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实操场地,配备满足教学需求的软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设备。

    (二)师资雄厚。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能够熟练操作实训设备,并具备课程开发和技术攻关能力。

    (三)能力较强。培训专业特色鲜明,与区域主导产业契合度高,具备开展线上与线下、短期与长期、多工种技能培训的能力,年培训能力达到一定规模,能满足职工技术培训、技能提升、开展交流的需求。

    (四)成效显著。在技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在本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区总工会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成立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及《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评定考核标准》(附件)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命名与授牌。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建设名单,命名为“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并授牌。

    第七条 对于工会关系隶属于区总工会的申报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工会关系不隶属于区总工会或未缴纳工会经费的申报单位,区总工会给予授牌,原则上不予以资金支持。

    第三章 经费保障与使用

    第八条 对认定的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区总工会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一)建设补助: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资金2万元。

    (二)绩效补助:经年度考核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给予补助资金4万元。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含建设补助)。

    (三)退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补助;整改后考核合格的,恢复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中途退出的,撤销其命名,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由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可用于举办线上线下长短期工匠人才技能培训班等,经报审,可用于工匠学院建设点师资培训。基层工会应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区总工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审计。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区总工会每年依据《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评定考核标准》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对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工匠学院,并可在政策扶持、宣传推广上予以倾斜。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三)工匠学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撤销命名。

    第十一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确保申报及考核材料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并按要求向区总工会备案。

    (三)建立完整、规范的培训台账和资金使用台账,自觉接受监督。

    (四)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培训、交流活动,并做好宣传总结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工匠学院评定考核标准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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