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体系,规范企业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现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措施》,以依法合规和可持续地推动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措施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高质量发展,促进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聚集发展,规范自贸局在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全面处置固体废物,做好全流程监管可控等工作,现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和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自贸局对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试点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其生产、维修、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的监管。
二、固体废物处置
1.试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实施分类和台账管理。
2.天津港保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属地海关应接受试点企业对固体废物销毁处置的提前报备申请,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处置方案以及处置企业相关资质等情况。
3.天津港保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接受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试点企业完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依规运送出区处置后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别、名称、数量、重量和处置企业等信息。
4.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试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处置。
三、信息共建共享
建立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负责召集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和海关等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解决问题和积极推动固体废物处置和监管电子信息平台建设。
四、附则
1.本措施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自贸工作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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