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
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各相关旅行社: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指定银行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符合规定的银行担保。经对辖区内旅行社开展专项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发现以下三家旅行社未按规定补足或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博悦(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该企业已于2024年6月19日自行依法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依法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法人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督促该企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并依规完成许可证注销程序。
二、天津地球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该企业已于2022年4月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依法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法人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督促该企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并依规完成许可证注销程序。
三、天津首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核查,该企业长期未能依法足额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且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严重不符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经多次联系原工商系统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郑丹,郑丹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早已变更,但拒绝提供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相关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经初步核查,该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企业实际经营状态不明,登记备案的营业办公地址亦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为确保行政程序完整履行,现依法予以公告告知,督促该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指定银行补足质量保证金,并将存款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保函等凭证报送至我局备案。若不再继续经营,应于上述期限内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述三家旅行社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未注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启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程序,以及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将其主要负责人认定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对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有效告知的,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依法送达。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相关企业可依法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东四道8号空港文化中心
联系方式:022—84925811
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文教局
202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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