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津保]劳监强执催字[2026]第003号
被催告人: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168号SM城市广场D2038-D2039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 职务:董事长
授权委托人:商春芳 职务:人事 电话:17702233998
被催告人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发出[津保]劳监改字[2025]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孟昭锦、高志兵、孔波、王云鹏支付工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津保]劳监理字[2025]第014号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锋味小厨(天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4名职工支付2025年3月的工资及工资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9419.305元(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叁角零伍厘)。
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
1.足额向孟昭锦、高志兵、孔波、王云鹏4名职工支付2025年3月的工资及工资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9419.305元(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叁角零伍厘)。
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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