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天津永利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462506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近期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永利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液氨循环罐(V09)安全阀出口管道加装盲板,属于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设备图纸、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6年3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6〕AW-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RMB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伍仟元(RMB1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家元、张扬 联系电话:25262281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临港商务大厦
2026年3月13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