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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5]k-23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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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k-23号

    (公司名称):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52398J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邵天新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12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中,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转岗至中小型瓶车间的11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试卷答案雷同,但卷面记录的分数不一致;2025年2月中小型瓶车间新入职员工的班组级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无判分痕迹,但卷面记录的分数为 96分。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中小型瓶车间的的11名转岗人员以及1名新入职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未实际批改判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5〕k-3-100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5〕k-3-31号 3.调查询问笔录(21份) 4.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以及考核试卷(12人) 5.劳动合同(12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2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12月25日,你公司对拟处罚的金额进行了陈述申辩,酌请减少处罚金额,我局依法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形成了陈述申辩笔录1份。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RMB 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RMB 4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5楼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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