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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5]k-22号

发布日期: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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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k-22号

    (公司名称):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971810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LEE YEW KIT KEVIN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18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登记产品的生产(轴油)和进口(雪佛龙特劲燃油系统增效剂、雪佛龙特劲精选型燃油系统清洁剂)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予以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和进口的违法情况。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5〕k-3-91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5〕k-3-30号 3. 调查询问笔录(2份)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5.危险化学品登记品种复印件(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6.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进口记录表复印件7.雪佛龙(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记录表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2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RMB 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RMB 2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5楼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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