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淮安正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EB89QB6E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工业园区2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黑某某
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3日8时48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28路145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淮安正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缺失,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9•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2025-2026年度生产线劳务外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有关询问笔录、淮安正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卡、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等材料。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该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l-16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RMB6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该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拾伍万元(RMB65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该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12月15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