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42673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海河道99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3日8时48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28路145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对承包单位除锈刷漆工作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常驻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除锈刷漆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9•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2025-2026年度生产线劳务外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有关询问笔录、2025年8月份考勤管理确认表和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卡等材料。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该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l-14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RMB6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该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拾伍万元(RMB65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该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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