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名称):金**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园*-*-***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涉及高处作业的外墙清洁及刷漆项目发包给天津市派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派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经进一步调查询问,金**作为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次长,是对外墙清洁及刷漆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存在未审核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5〕k-3-75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5〕k-3-27号 3.调查询问笔录(5份) 4.瑰都啦咪公司开具的高处作业票5.瑰都啦咪公司相关方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6.瑰都啦咪公司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025年11月4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1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仟元整(RMB 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元整(RMB 3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5楼
2025年11月12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