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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5]k-17号

发布日期: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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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k-17号

    (公司名称):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909541X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99号   法定代表人:KIM KYU HYUN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涉及高处作业的外墙清洁及刷漆项目发包给天津市派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派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5〕k-3-75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5〕k-3-27号 3.调查询问笔录(5份) 4.瑰都啦咪公司开具的高处作业票5.瑰都啦咪公司相关方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6.瑰都啦咪公司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025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1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整(RMB 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5楼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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