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永泰运(天津)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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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188号A-01
法定代表人:刘鸿浩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张作业票编号为202501001的动火作业票的动火人和监护人为同一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2025年11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5〕w-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家元、张鹏 联系电话:66619072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临港商务大厦
2025年12月3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