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天津兴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PCGN1Q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四路5号B栋3-2036
法定代表人:赵培阁
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兴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4年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仅对高处坠落进行演练。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天津兴泉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询问笔录、该公司2024年应急演练计划及24年高处坠落演练材料、该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等材料。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对该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l-13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MB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该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RMB2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该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10月15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