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5)第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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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悦昌道26号映月轩1号楼8门底商时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的行为2025年7月3日你单位负责人到我局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并承认违法行为。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063)。
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小写:1050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述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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