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孙某某
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08******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区碧*园*-*-***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7日10时05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保税区临港黄河道2999号-3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孙某某,男,大连海连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督促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孙某某对大连海连自动化有限公司“4·7”一般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天津港保税区大连海连自动化有限公司“4·7”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笔录;3.大连海连自动化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及操作规程;4.人员教育培训记录,派工单,班组当日事先危险分析、预控活动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5年8月27日,我局对你的授权委托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 l-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肆佰元(624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万贰仟肆佰元(624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薛晟胜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
2025年9月5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