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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5]1-09号

发布日期: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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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1-09号

    公司名称:天津北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6PMB4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渭河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包志勇

    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北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在焊接钢管,初步核实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涉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天津北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份询问笔录、焊接作业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佐证等有关材料。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l-09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该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RMB1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该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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