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天津市恒达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27519K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A-323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龙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举报天津市恒达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氢氧化钠。天津市恒达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A-323室,属天津港保税区辖区。后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天津市恒达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与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5吨氢氧化钠买卖合同,并于2024年12月1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氢氧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该公司存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氢氧化钠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氢氧化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销售发票复印件、买卖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5〕w-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壹万玖仟肆佰元整(RMB19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RMB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拾壹万元整(RMB1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树志、张鹏 联系电话:666190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5年8月5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