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w-3号
(公司名称):安藤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9D6C3Q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东路209号G座207-10室
法定代表人:范强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实名举报安藤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油墨溶剂。安藤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东路209号G座207-10室,属天津港保税区辖区。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藤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所销售油墨溶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该油墨溶剂主要成分为甲基乙基酮和丙酮的混合物。其中甲基乙基酮重量百分比为90-95,丙酮重量百分比为5-10,甲基乙基酮和丙酮均属于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该油墨溶剂闪点小于零下9摄氏度,该油墨溶剂属于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断该油墨溶剂属于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经调查,安藤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油墨溶剂的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油墨溶剂照片、油墨溶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油墨溶剂购买发票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油墨溶剂购销合同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5〕w-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肆万贰仟元整(RMB4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RMB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拾壹万元整(RMB1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家元、张鹏 联系电话:2526228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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