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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1-07号

发布日期: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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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1-07

    (公司名称):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60226029X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茹敬涛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在我区项目现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内储存油漆,初步认定油漆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采取防火防爆、静电接地、通风设备、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人体静电导除等安全防护措施。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询问笔录、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漆)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执法视频、危化品管理制度、油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6月11日,我局对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1-07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RMB1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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