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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5]k-08号

发布日期: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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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k-08号

    (公民名称):白军明

    住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镇**1号****小区**栋**门***室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1225日,天津市新天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核实,白军明作为天津市新天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存在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天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12· 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天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12·2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

    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0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处人民币陆万零肆佰元(RMB 60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万零肆佰元(RMB604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618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空港投资服务中心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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