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1-02号
(公司名称):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56703259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院四区8号楼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路楠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储粮(天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委托为中储粮(天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做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询问笔录、《安全现状评价合同书》、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部分页等材料。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5年4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l-02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RMB7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柒仟伍佰元(RMB75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晟胜、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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