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l-01号
(公司名称):天津欧尤德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E6Q19C8G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怡湾广场4号楼北侧三层创融孵化器X022
法定代表人:陈军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7日上午,保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欧尤德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试压间及厂区工具箱内存放油漆、稀释剂等物质,初步认定油漆稀释剂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采取防火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静电导除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询问笔录、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执法视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3月17日,我局对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l-01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RMB1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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