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 l-79号
姓名:童向春
身份证号码:330124********4015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月汐苑12-1102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9日0时15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汉江道347号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童向春,男,杭州创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实施本单位对郑文杰在内的岗位机台操作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童向春对杭州创联外包服务有限公司“5•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立案审批表 (津保)应急立〔2024〕l-79号 2.天津港保税区杭州创联外包服务有限公司“5·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 3.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保)应急法审〔2024〕l-79号 4.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保)应急事审〔2024〕l-79号 5.事故相关人员笔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的授权委托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 l-7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RMB64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万肆仟元(RMB64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薛晟胜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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