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74号
(公司名称):天津鹏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9895826U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周玥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鹏晟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天津鹏晟新材料有限公司将矿石筛选、装包等业务发包给天津中新生态城云尚周凯装卸搬运部,但未与天津中新生态城云尚周凯装卸搬运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天津鹏晟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情况。
以上事实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4〕k-3-71号 ,证据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4〕k-3-29号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津保)应急现决〔2024〕k-3-4号 4.调查询问笔录(两份)5.执法记录仪拍摄录像。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k-7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5楼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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