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73号
姓名:胡卫军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濑江村委徐家村32号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30日14时20分左右,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保税路157号天津津航计算技术研究所高端装备及先进制造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胡卫军作为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建设项目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管理。落实电梯安装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章操作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港保税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材料。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
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7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元(RMB468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肆万陆仟捌佰元(RMB468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帅、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617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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