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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k-65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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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65号

    姓名:高东飞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滨河家园

    所在单位: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4日13时15分,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区域环河西路95号的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高东飞作为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漏报事故。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港保税区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保管批[2024]40号)等有关材料。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七)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65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万元(RMB6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常帅   联系电话:022-2489617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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