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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l-66号

发布日期: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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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66号

    (公司名称):诚信共盈(天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J768X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区域    

    法定代表人:张金营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诚信共盈(天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五十路69号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马海港正在从事热切割作业,初步核实马海港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企业停止作业,并对现场作业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相关询问笔录、热切割作业现场照片、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佐证等有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l-6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元整(RMB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2489618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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