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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k-62号

发布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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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62号

    姓名:米中恺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枫舒园

    所在单位:天津凯辰胜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2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米中恺未接受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资格证明;未针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你作为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询问笔录、员工花名册等有关材料。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62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1条第1款,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2条第1款第1项,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以上二项,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万元(RMB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万元(RMB3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617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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