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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k-61号

发布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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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61号

    公司名称:天津凯辰胜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EQ3J4K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45号5-3-A

    法定代表人:高岩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2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米中恺未接受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资格证明;未针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询问笔录、员工花名册等有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资格、培训类第4条第2款,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5条第1款第1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以上二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肆万元(RMB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肆万元(RMB4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617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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