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w-59号
(公司名称):天津顺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0796227688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保税区临港区域
法定代表人:徐月宏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7月24日 一吊装作业人员王某某吊装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任职证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w-5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贰仟元(RMB12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树志、丰雷联系电话:666190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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