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58号
公司名称:青岛鑫盛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D5Q0X15J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文化中路22号(文化人家)442室
法定代表人:陈淑云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鑫盛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我区项目现场检查时,在查看该公司7月28日到7月29日的脚手架搭设申请表时,初步核实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询问笔录、搭设脚手架现场照片、脚手架搭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l-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MB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RMB2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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