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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l-57号

发布日期: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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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57

    姓名:曹辉

    地址:江苏省海门市长江印2号601室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4日18时20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汉江道347号高端绿色轮胎制造产业链提升改造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曹辉,男,群众,南通舒灵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曹辉对南通市舒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5.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曹辉作为南通市舒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南通市舒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5·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 天津港保税区南通市舒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5·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3. 询问笔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 l-5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零壹拾元叁角柒分(RMB96010.37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玖万陆仟零壹拾元叁角柒分(RMB96010.37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薛晟胜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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