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53号
姓名:马军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临港月湾花园13-1-1004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4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未对铝矾土车间850马克二道筛除尘器人孔处有限空间进行辩识,未将其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马军对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立案审批表 (津保)应急立〔2024〕l-53号 2.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询〔2024〕l-53号 3.调查询问笔录 4.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保)应急法审〔2024〕l-53号 5.文书送达回执 (津保)应急回〔2024〕l-53号 6.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保)应急事审〔2024〕l-53号 7.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铝矾土车间850马克二道筛除尘器人孔处有限空间现场照片 8.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台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 l-5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RMB2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仟元整(RMB2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薛晟胜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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