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52号
(公司名称):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57639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区域
法定代表人:陈琰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4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段砂、粒度砂综合加工线项目“三同时”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企业未对铝矾土车间850马克二道筛除尘器人孔处有限空间进行辩识,未将其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方案 (津保)应急检查〔2024〕l-39号 2.现场检查记录(津保)应急现记〔2024〕l-39号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4〕l-39号 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津保)应急现决〔2024〕l-3号 5.立案审批表(津保)应急立〔2024〕l-52号 6.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询〔2024〕l-52号 7.调查询问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保)应急法审〔2024〕l-52号 10.文书送达回执 (津保)应急回〔2024〕l-52号 11.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保)应急事审〔2024〕l-52号 12.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铝矾土车间850马克二道筛除尘器人孔处有限空间现场照片 13.天津方山矿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台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l-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RMB2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玖仟元整(RMB29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薛晟胜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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