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w-48号
(公司名称):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42553J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保税区临港区域
法定代表人:杨政达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7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苯乙烯罐区多处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线路三通为水暖件,甲类冷库风机电气线路、视频监控摄像头电气线路不防爆,安全设施的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叉车进出成品仓库(爆炸危险区域)对其产品可发性聚苯乙烯(危险化学品)进行装车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苯乙烯罐区喷砂作业,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未满铺脚手板,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w-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万元整(RMB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捌万元整(RMB8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树志、丰雷联系电话:666190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7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