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31号
(公司名称):天津安顺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462501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5路31号222室
法定代表人:白少将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安顺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通过调取2024年4月8日以及2024年4月10日该公司的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发现叉车司机马树辉、任军违反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用叉车的单叉进行叉运作业;查阅叉车司机马树辉、任军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结合现场初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马树辉、任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天津安顺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情况。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 (津保)应急现记〔2024〕k-3-33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保)应急责改〔2024〕k-3-16号 3.调查询问笔录(3份)4.叉车安全操作规程5.视频监控截图6.员工三级教育记录7.员工劳动合同。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k-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RMB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伍仟元(RMB3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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