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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l-33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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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33号

    (公司名称):广州港机重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KFA2X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乐亭街8号1122房

    法定代表人:李德梅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港机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在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五十路69号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有关询问笔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劳务用工合同、作业许可申请表等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l-3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RMB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万元(RMB3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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